協會11月課程公告

臺南市經絡美學教育協會 賴美玉、江昇鴻 老師 聯合教學 課程內容 *經絡養生原理 *睛明戶眼波睛調理技術  *頭部SPA 減壓波睛調理技術 *肩頸紓壓撥經調理技術 *耳穴教學 *AI 網路行銷學 平日班11/19開課(6週) 每週二晚上18:30-21:30  假日班11/24開課(3週) 每週日9:00-4:00 學費:原價 12000元 10/10 前完成報名繳費,早鳥價 6000元 10/11-10/30 報名,優惠價 10000元 11/1以後報名,原價12000元 上課地點:台南市北區北門路2段547巷33號

協會章程

 臺南市經絡美學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經絡美學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經絡養生觀念及  

            美容美學教學使全民身心健康社會和樂為宗旨。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古人智慧結晶推展全民經絡美學自然養生方法。

二、開辦各種經絡養生及美容學習課程且實作教學。

三、推動社區美學教育與經絡養生課程。

四、邀請學界與醫界專業人士辦理身心相關之健康講座與美容講座。

五、與公益社會團體合作,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及事項等。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

能力、具有養生觀念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

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

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貢獻或贊助者經理監事會通

    過後完贊助會員受邀出席會員大會與各項活動。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三個月(年),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年)乃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經停權處分不予改善者逾二個月(年),提經會員大會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

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

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

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

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

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

視訊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

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六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六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准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